日本跟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差在哪:律師在場權、拘留時限、人質司法
住在日本之後,偶爾會看到新聞報導某某人被逮捕,然後「勾留 20 日」之類的字眼。一開始沒特別在意,後來深入了解才發現,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跟台灣有非常大的差異,特別是在被疑者(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上。
住在日本之後,偶爾會看到新聞報導某某人被逮捕,然後「勾留 20 日」之類的字眼。一開始沒特別在意,後來深入了解才發現,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跟台灣有非常大的差異,特別是在被疑者(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上。
這是我在之前分享 Coinhive 事件之後順便研究的。

最大的差異:律師能不能陪你做筆錄
這是兩個制度之間最讓我驚訝的差別。
台灣:偵訊時律師可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明定,辯護人可以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而且可以做筆記、陳述意見。簡單說,警察或檢察官問你話的時候,你的律師可以坐在旁邊。
日本:訊問時律師原則上不能在場。被疑者有權在訊問前後跟律師見面(接見權,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但律師不能進入訊問室陪同。你必須一個人面對檢察官或警察的訊問。
這個差異的實際影響很大。在壓力極大的訊問環境下,沒有律師在旁邊,被疑者更容易在不完全理解的狀況下簽下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對外國人來說更是如此——語言障礙加上沒有律師在場,風險非常高。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日辯連)一直在推動取調べ時的律師立會權(立ち会い),但截至 2026 年 4 月,法律上仍然沒有改變。
逮捕之後:時間軸比較
日本
日本從逮捕到起訴的流程和時限:
| 階段 | 時限 | |
|---|---|---|
| 逮捕後,警察移送檢察官 | 48 小時以內 | |
| 檢察官收到後,向法院聲請勾留 | 24 小時以內 | |
| 勾留(第一次) | 10 天 | |
| 勾留延長 | 最多再 10 天 | |
| 合計:逮捕到起訴前最長 | 23 天 |
逮捕後 72 小時(48 + 24)是警察和檢察官的處理時間,之後進入勾留階段,最長 20 天。加起來最長 23 天。
23 天聽起來不長,但這 23 天裡你幾乎是與外界隔絕的。而且如果被起訴後否認罪行,勾留可以繼續延長——起訴後的勾留初始 2 個月,之後每次可以延長,沒有明確的上限。
台灣
| 階段 | 時限 | |
|---|---|---|
| 逮捕或拘提後,移送檢察官聲請羈押 | 24 小時以內 | |
| 偵查中羈押(第一次) | 2 個月 | |
| 羈押延長 | 最多再 2 個月(1 次) | |
| 合計:逮捕到起訴前最長 | 約 4 個月 |
台灣的偵查中羈押上限是 4 個月(2 + 2)。如果屆滿還沒起訴,必須釋放。
對比
| 項目 | 日本 | 台灣 |
|---|---|---|
| 起訴前最長拘束 | 23 天 | 約 4 個月 |
| 律師訊問在場 | 不可 | 可以 |
| 起訴後拘束上限 | 無明確上限 | 依罪名有次數限制 |
乍看之下日本的 23 天比台灣的 4 個月短很多。但問題在於:日本這 23 天裡沒有律師陪同訊問,而且起訴後的勾留幾乎沒有上限。台灣雖然偵查中羈押可以到 4 個月,但全程律師可以在場,而且羈押需要法院裁定。
勾留跟拘留:長得像但完全不同
日文裡「勾留」(こうりゅう)和「拘留」(こうりゅう)發音一樣,但意思完全不同:
| 勾留 | 拘留 | |
|---|---|---|
| 性質 | 偵查或審判中的身柄拘束 | 有罪確定後的刑罰 |
| 法源 | 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等 | 刑法第 17 條 |
| 期間 | 起訴前最長 20 天、起訴後 2 個月起(可延長) | 1 天以上 30 天未滿 |
| 目的 | 防止逃亡、防止湮滅證據 | 處罰 |
| 對象 | 被疑者、被告人 | 有罪確定者 |
新聞上常看到的「勾留 20 日」是偵查階段的身柄拘束,不是刑罰。「拘留」才是一種輕微的刑罰,期間很短(最長 30 天未滿),實務上很少使用。
代用監獄
日本有一個特殊的制度叫「代用刑事施設」,俗稱「代用監獄」。
原則上,被勾留的人應該關在拘置所(法務省管轄的設施)。但實務上,大量被疑者被留在警察署的留置場。這意味著負責偵查你的警察,同時也是管你吃住的人。
想像一下:白天你被同一批警察訊問,晚上你睡在他們管理的房間裡。這個環境下要堅持沉默權或否認,心理壓力可想而知。
國際人權組織和日辯連長期批評這個制度,認為它助長了自白強要(強迫認罪)。但截至目前,制度沒有廢除的跡象。
人質司法
「人質司法」(ひとじちしほう)是日本刑事司法被批評最多的一個詞。
如果你否認罪行或主張無罪,勾留就會一直延長。認罪的話反而比較快被釋放。這個機制變相懲罰行使沉默權和否認權的被疑者。
2018 年日產前董事長卡洛斯·乙恩(Carlos Ghosn)被逮捕後,在否認狀態下被勾留超過 100 天。這個案件讓「人質司法」這個詞在國際上廣為人知。
在日本被起訴後的有罪率高達 99% 以上,這個數字背後的含義是:檢察官幾乎只會在有把握的案件才起訴,但這也意味著一旦被起訴,你在法庭上翻盤的機會微乎其微。
對在日外國人的意義
這些不是跟你無關的法律知識。如果你在日本生活,有幾件事值得記住:
你有沉默權。日本憲法第 38 條保障不自證己罪的權利。被訊問時你可以保持沉默,不需要回答任何問題。
被逮捕後立刻要求見律師。雖然律師不能進訊問室,但你有權在訊問前後跟律師見面(接見權)。如果沒有自己的律師,可以要求國選弁護人(公設辯護人)。
不要在不理解的狀態下簽名。筆錄(供述調書)上的簽名和指印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日文不夠好,要求通譯(口譯)是你的權利。
這些規則平常用不到,但萬一用到的時候,知道跟不知道的差距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