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間的反霸凌法 — 日本下請制度

公司間的反霸凌法 — 日本下請制度

下請法(したうけほう),是日本為了保障小公司的經營,並防止大公司利用龐大資本額的優勢來霸凌小公司而規範的法律。

這個法的起源是這樣的,在經營公司的時候時常會有需要外包或是與其他公司合作的需求,通常進行的方式都是雙方先簽訂契約,規定截止日以及產出的要件(成品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最後繳款。

對於資本額比較小的公司來說,大公司的訂單幾乎是他們的命脈,也因此可能會有下面的情形出現:

「最近手頭比較緊,晚點再付你錢吧」「看在我們合作那麼久了,算便宜一點啦」

對於小公司來說,這些大公司的訂單通常都是不小的收入,也因此就算對方的要求不合理,他們也只好忍氣吞聲。

但如果資本額如果沒有到一定程度的話,其實根本沒有足夠的現金流來應付對方的延遲付款,反而出現了明明有訂單,結果卻因為週轉不良走向倒閉一途。

為了保障這些小公司的權利,在日本(韓國也有)有對應的法律來保障這類型的行為 — 下請法

下請法的概念也蠻好理解的,簡單來說就是不要做會讓小公司困擾的事情。

在公正取引委員會當中,甚至還有影片講解要避免哪些事情,以及怎樣的條件、事業內容會構成親事業者(大公司)與下請事業者(小公司)的關係。

  • (大公司)資本額超過三億日圓 → (小公司)資本額小於三億日圓
  • (大公司)資本額在一千萬日圓到五千萬日圓之間 → (小公司)資本額小於一千萬日圓

交易內容

目前規範的內容有:

  • 製造委託:設計、規格、形狀有形的物品
  • 修理委託:修理物品的委託
  • 役務提供委託:提供服務的委託
  • 建設工事以另外一個法律規範

禁止事項與義務

對於符合要件的大公司(親事業者)、小公司(下請事業者)來說,親事業者在法律上必須要完成以下的事項:

  • 有合約(書面交付義務):必須包含詳細交易內容
  • 準時付錢(支払期日を定める義務):支付金額日(必須在交付成果後 60 天內)
  • 滯納金(遅延利息の支払い義務):若超過支付期限以年利率 14.6% 計算
  • 書面紀錄(作成・保存義務):書面紀錄需要保存兩年

當然,在交易當中,法律也明確定義了禁止行為,雖然實際的法條中蠻複雜的,但主要就一個大原則,準時繳錢不殺價。

  • 不得以不正當的理由拒絕接受成果或是無故取消訂單(受領拒否(4条1項1号)
  • 不可以延遲付款(下請代金の支払い遅延)
  • 不可以以不正當的理由減少約定的支付金額(消費稅、原物料費等)(下請代金の減額
  • 不可以明顯低於行情價(買いたたき)
  • 報復行為(待會會提到)
  • 用兌現困難的票據支付(割引困難手形の交付)
  • 不正當的更改合約內容(不当な給付内容の変更・やり直し)

報復行為

如果被公正取引委員會查出有違反下請法的情事,會被公佈在網站上,同時依據違法的事項可能會被科以 50 萬元的罰金。

平成31年・令和元年 | 公正取引委員会

雖然 50 萬並不是什麼大金額,但一旦被公佈在網站上,對於公司的聲譽、信用都會有不小的影響,也會間接影響他們的營業額,也算是蠻有效的懲罰方式了。

不過因為會被公開在網站上,所以大公司也都很清楚是誰舉發的,因此為了避免這件事發生法律也有規範不得以不正當的理由減少交易量、停止交易或其他損害利益的事情。

心得

日本下請法對我來說是個蠻新鮮的法律,畢竟台灣似乎沒有那麼嚴格規範這方面的法律,在公平交易法當中也只有獨占事業禁止行為和下請法比較接近?

  •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並不像日本有如此明確的專法保障公司間的交易來到日本後的確有很多法律上跟台灣有些微不同的地方,學習各國法律的同時,也是在了解這個國家的文化。

另外對法律部分因為並不是專業出身,如果有錯誤的地方歡迎指正。

愷開

愷開

愷開。台灣人,在 2019 年到日本工作,目前定居在福岡。除了熟悉前端之外對 IoT、App 開發、後端、電子電路領域都有涉略。最近開始玩電吉他。 歡迎 Email 諮詢或合作,聊聊音樂也可以,希望能透過這個部落格和更多的人交流。